顧客一經委託本公司提供服務,即視為接受本合約的條款和條件

  1. 提單

    本公司的條款和條件服務的收據是不可轉讓的。收據由客戶或本公司代客填寫。付貨人保證其是所運貨物的所有人,或貨主的受權代理人,并特此接受本公司的合約和條件。收據不可以塗改,經塗改的收據將是無效的。

  2. 付貨人的義務

    付貨人保證每件所需傳遞的物品已在提單上正確描述,并為本公司所接受。付貨人應正確地做標記,寫明地址,攪好包裝以便在正常處理的情況下能安全地進行運送。

    付貨人同意本公司有權處理向本公司托運的物品,而本公司認為這些物品是為了報關的目的而故意或無意地降低物品的價值的。本公司處理這些物件將不構成向付貨人承擔任何責任,付貨人將保證不向本公司提出任何因賠償損失、罰款和因法律訴訟產生的費用的要求。

    付貨人應負責貨物退回或儲倉,等候處理時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3. 物品檢查權

    本公司有權檢查物品,包括打開物品檢查。檢查不受限制,但檢查并不是本公司的義務。

  4. 付運物品優先置留權

    本公司對物品付運后欠付的運費,關稅、預支款或其他任何因運送此物品的款項有優先置留權。除非這些費用付清后,否則本公司將不會交還這些物品。

  5. 責任限制

    根據本公司提單托運的物品,如有任何損失,將接下列較少者賠償:

    對丟件、完全毀損的信函、文件資料類快件,每件的補償金額為運費三倍。

    物品實際損失的數目。

    根據第六條而決定的物品實際價值,此價值與其商業上的用途或付貨人的特別價值無關。

    任何一份提單托運的物品的最高賠償額不超過運費的3倍。

  6. 實際價值

    商業文件如遺失,原則予以免費補寄,如無法補寄港澳大陸地區者,最高賠償為港幣壹佰元。

    物件的實際價值將參考其條理,代替、拍賣或合理的市值,在托運的地點來決定但取較少者。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此價值將不得超過付貨人實際給付的原費用加上10%。

  7. 免除賠償因損壞而產生的責任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將不負責無論是如何產生的連帶損失,特別損失或直接損失(無論本公司是否知道這些損失是否會產生)包括收入,利潤,利息或市值等損失。

  8. 不可推定的責任

    本公在盡其最大的努力按正常的時間表盡快地運送物件的同時,本公司在任可情況下,將不會因延遲收件,運送或遞交物品而負任何責任。不論延遲是因何種原因而引起的。本公司將對任何損失,錯遞,或無法傳遞負責任。

  9. 索賠

    任何索賠要求必須在物品付運后三十天內向本公司辦事處以書面形式提出,超過此時間限制的索賠要求將不予受理。

    除非所有的運費均已支付,否則將不受理任何有關的索賠。

    索償的款項將不在本公司已收的運費中扣除。

  10. 本條款的適用範圍

    本條款和條件適用本公司的代理機構,公司職員。

  11. 不接受的物品

    本公司不接受如下的物品:易燃品,武器,爆炸品,彈藥,IATA(國際空協航運)限制的物品,包括有害物品,化學物品及放射性物品,毒品。

  12. 收取物品

    除非本公司已收妥有關費用,否則本公司將保持要求付貨人付清費用的權利,包括退回物品的費用。

  13. 所有進出境物品,將會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管。
  14. 本托運服務有關交易與運貨之權利義務,除上開條款外,餘依國際航空貨運承攬業之『標準交易條款』及,『運貨契約條款』辦理。